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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印发《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监考人员守则》的通知(陕职鉴发[2008]12号)           
陕西关于印发《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监考人员守则》的通知(陕职鉴发[2008]12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3-19 23:10:42

各市(杨凌示范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现将《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监考人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工作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监考人员考前需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核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考核规范的有关知识,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三、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监考人员应提前三十分钟进入考场,考生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检查考核设备的运行状况,遇设备故障等情况应及时向考试站负责人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

    五、开考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按照工位号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核对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等统一规定的证件与照片是否一致。考试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有关的注意事项。

    六、开考时间由考试站统一发出信号,监考人员宣布开始考核。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在开考三十分钟后应填写《考场记录表》。

    八、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核规范进行操作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必须如实地将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填入《考场记录》,附在《考场记录表》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试站负责人及时处理。

    九、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人进入考场。未经考试机构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闲聊、阅读书报等),不得提前或拖延考核时间。

    十一、考核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提醒考生。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操作。

    十二、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发生意外情况应经主考批准另行派人接替,方可离开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并接受主考的领导、指挥,接受考生的监督。

    十四、监考人员实行回避制度,监考人员在执行监考任务时,如亲属、朋友或师生、师徒参加当次考核时,应向组织单位主动提出回避,杜绝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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