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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9号)         
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9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2-27 16:5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得到较快发展,鉴定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提高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08年我部组织开展的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广告设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网络编辑员、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企业文化师、营销师、秘书(具体职业等级详见附件1)。我部还将组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企业文化师6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部分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向我部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同意后开展试验性鉴定工作。试验性鉴定项目及其具体要求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开展包括新职业在内的试验性鉴定项目。


  二、继续试行“统考日”制度


  (一)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21、22、23日,5月16、17、18日,7月18、19、20日,9月19、20、21日,11月21、22、23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7、18日和11月22、23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6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部分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安排在“统考日”其他日期进行。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组织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统考日”其他日期进行,确需增加统一鉴定日期的,应报我部备案。各地组织统一鉴定时应研究探索突出职业技能特色的考试技术与方法。


  (四)各地应按上述要求,统筹安排本地区2008年统一鉴定工作,并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于2008年3月1日前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提高鉴定质量


  (一)进一步落实全国统一鉴定考点集中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我部相关要求,选择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学校或机构作为全国统一鉴定的考点,并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各地要在全国统一鉴定实施前2个月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我部将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鉴定考点设置情况。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并将此作为质量管理责任指标之一。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规定,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违法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严格审核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强化现场督考,杜绝舞弊行为。要使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考试规范管理,对考试过程实施监控,并逐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全国统一鉴定顺利实施。


  我部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分别为(010)84661120、(010)84661130。各地也要设立举报和值班电话,认真调查并秉公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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