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体系认证 | 产品认证 | 资格认证 | 职业培训 | 学历教育 | 职称评审 | 信息中心 | 培训中心 | 思先商城 | 资料下载 | 图片中心 | 思先论坛 | 留言反馈 | 
最新公告:     思先认证培训网服务内容:ISO系列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产品认证、职称、文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sixian  2007-02-27]        
您现在的位置: 思先认证培训网 >> 政策法规 >> 其它文件 >> 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1-13 11:29:55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 资质证件 | 证书样本 | 支付中心 | 部分客户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思先公司
    Copyright © 2004-2005 517r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尚恒设计
    E-mail:txd#517rz.com,Tel:(028)87848033,传真:028-87852711,QQ留言QQ留言
    版权所有:思先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珠江路桂花苑26-2-12,邮编:611730
    信息产业部备案
    *蜀ICP备05031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