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体系认证 | 产品认证 | 资格认证 | 职业培训 | 学历教育 | 职称评审 | 信息中心 | 培训中心 | 思先商城 | 资料下载 | 图片中心 | 思先论坛 | 留言反馈 | 
最新公告:     思先认证培训网服务内容:ISO系列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产品认证、职称、文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sixian  2007-02-27]        
您现在的位置: 思先认证培训网 >> 产品认证 >> CE认证 >> 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LVD低电压指令         ★★★
LVD低电压指令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2-28 15:30:02

 

LVD低电压指令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对于多数的电子电器类产品来说,通常要求适合的指令有:

      LVD
LOW VOLTAGE DIRECTIVE的缩写)指令,又称低电压指令,即89/336/EEC

      
加贴“CE”标志的相关要求
  
“CE”
标志无处不在,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所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修改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上市前都要求加贴“CE”标志。
  
“CE”
标志必须加贴在显要位置上
  
“CE”
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CE”
标志取代各成员国的符合标志,它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唯一标志 

低电压指令 (Low Voltage pirective, 73/23/EEC) 制订于1973年,为新方案 (New Approach) 指令制订前20年,并且被认为是新方案概念的前身。

   LVD 的目标为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低电压设备的定义为额定电压为交流电时501000伏特间,直流电时751500伏特间的电气设备。广义而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包含家用电器、手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及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此指令包含此设备的所有安全规则,包括防护因机械原因造成的危险。

   LVD指定欧盟会员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确保在国内市场中销售的电气设备不致危害人民安全,也不会危及国内动物或财产。因此必须做到:
   设备必须依照安全守则,以良好方式进行设计
   设备必须正确装设及维护

   设备必须依设计目的使用


   如果设备符合所有会员国认可的特定安全规定,亦即符合这些条款。在不影响其它形式证明下,可藉由参考规定良好设计方式的协同标准,证明其符合性。LVD制订的时间早于CE标志成立时间。CE标志即为近几年由欧盟草拟的这些新方案指令。指令 93/68/EEC 修改了LVD,以符合现今的需求。


   根据指令 93/68/EEC,制造厂商或欧盟内的授权代表可拟定一份符合性宣告,在产品上附加CE标志,标示其符合LVD及相关规定。

   由产品上市时开始,制造厂商必须将技术文件保留10年,供相关单位进行检验之用。

符合性宣告的内容
   「符合性宣告」的一般内容可在指令的附录3(B) 查得。详细说来,此项宣告必须包含:
   制造厂商或欧盟内授权代表的名称及地址
   电气设备说明

   协同标准参考

   必要时,必须包含制造厂商或其在欧盟内之授权代表宣告符合性时,所根据的详细说明参考文件

   授权委托之签署者的身份证明

   产品(首次)获得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符合性宣告必须以至少一种欧盟官方语言撰写。


技术文件的内容
   技术文件必须包含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及运作等详细数据,用以评估此电气设备是否符合指令规定。

   因此,文件必须包含:
   产品的一般说明
   设计及制造图,以及组件、子组件、线路等的图解。

   解说前述图面及图解,以及此电气设备运作的说明文件

   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标准清单,以及在标准尚未规定的部分,用以符合安全要求的解决方案。

   设计计算及进行检查等工作的结果

   测试报告 (由制造厂商或第三单位提出之测试报告
)

   保管技术文件的单位及地点?

   制造厂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由此产品最后制造之日起,必须保管此文件至少10年,供政府有关单位随时进行检验之用。技术文件亦可以电子方式保存,但前提是必须容易进行检验。如制造厂商在欧盟并无据点且无授权代表,此项责任则属于进口厂商或在欧盟市场销售之负责人。

 

文章录入:sixian    责任编辑:sixi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 资质证件 | 证书样本 | 支付中心 | 部分客户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思先公司
    Copyright © 2004-2005 517r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尚恒设计
    E-mail:txd#517rz.com,Tel:(028)87848033,传真:028-87852711,QQ留言QQ留言
    版权所有:思先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珠江路桂花苑26-2-12,邮编:611730
    信息产业部备案
    *蜀ICP备05031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