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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机食品标注中,当某一产品95%的成分是由有机方式生产的,并且其余的5%是列在EEC2092/91条例附录6上的成分,该产品可使用有机产品标志。如果某一产品的有机成分在70%-90%之间,可以列出有机成分,但不能使用有机产品标志。
有机食品标标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也须标明原料各成分的确切含量,并可以按成分不同而采用以下的方式标注:
一、加工品(混合成分)中最高标准的成分占50%以上时,可命名为由不同标准认证的成分混合成的混合物。 举例说明:命名为含A、B两级标准的混合成分,则只能含A、B两级标准的成分,且A级标准的万分要求必须占50%以上。含A、B、C组成分的混合物,必须含50%以上A级成分。含B、C级成分的化合物,必须含50%以上B级成分。
二、如果该化合物中最高级成分含量不足50%,则该化合物不能称为混合成分,而要按含量高的低级标准成分命名。 例如,含B、C级标准混合物,B级占40%,C级占60%,则该化合物被称为C级标准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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