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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各项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经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由我校注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专科(或基础科段)、高中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必须持有高中阶段学历,大专起点本科(独立本科段)的入学条件必须持有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证书。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立即退学,复查不受时间限制。
第三条 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凭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已注册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报考独立本科段考生需填写《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报考资格及课程免考审批表》,如需申请免考基础科段课程,需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专科)。各系建立助学自考学生学籍档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内信息如有变动,应及
时申报。
第五条 凡就读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的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就读其他院校。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及时载入《成绩记分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该表中只填写考生某门课程最后一次考试合格成绩)。
第七条 在每学年结束时,对学生要进行德育考察,主要是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
等方面的考察。
第八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在注重学员考试成绩的同时,应该重视学员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实习、讨论、测验及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课程成绩由各系综合
办负责公布。
第九条 凡考试计划规定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均按考试
计划规定的课程计算成绩。
第十条 在课程考核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1、该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该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者。
考试不及格的,可参加下一年级的重修或考试。对于不连续招生的专业,将根据情况由省考办组织考。
补考时间由省考办确定。
考核课程一经上报,即视为参加考核,并按标准交纳(扣除)考核费用。
考生重修、重考按上极有关部门规定交纳费用。
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或考生对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到所在系进行登记,并集中查分,考生本人不得查卷。查分中,如发现差错,则由市考办抽出有关试卷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正确分数告知考生。
第十一条 课程免修可参照《江苏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课程免考的规定》执行。凡符合免考条件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省考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学员需跟班参加免考课程的学习。
三、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患有严重疾病,经县或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2 一学年有四门或累计五门(包括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3 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4 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5 因犯有严重错误或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第十三条 中途退学与课程免考不退费。退学学员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
四、纪律与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考试作弊者,按省考办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批准后超假不补办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为:
1、请假两天(含两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两天以上者,由班主任转主管系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对旷课学生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令其退学。具体处理办法参照《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守则》中的有关规定。
五、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对学生的政治立场、学习情况作出全面鉴定。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南京工程学院联合署章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连续招生的专业,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由我校发给相关学习证明。如希望继续学习,可转入自学考试相近专业学习或考试,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将按自学考试有关规
定予以承认。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